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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

第二临床医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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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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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及校党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党费收缴

1.党章明确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也是保持党员资格的必要条件。预备党员自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即需开始缴纳党费。

2.党员党费计算以上级党组织核定的工资基数为准,按既定比例缴纳。若工资标准调整,应从执行新工资标准的当月起相应调整党费缴纳基数。

3.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4.党组织对未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党员应及时教育督促。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未缴纳党费,将视为自动脱党,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下拨党费使用

(收缴党费学校要求全额上交,学校党委按比例返还的部分,根据制度使用)

1.党费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收支平衡、合理使用、适度结余”的原则,严格审批流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避免超支。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管理

1.规范党费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安全存放、严格专用,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学院党委统一管理党费,各党支部需结合实际需求向党委申请,经审批后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党费使用符合上级党组织要求。

四、其他

1.党费收支管理情况属于党务公开重要事项,学院党委应当定期向全体党员公示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明细。  

2.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党委具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