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临床医学院学生实验守则
一、实验室是开展教学实验和科学研究的场所,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二、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安静,不得迟到、早退,严禁喧哗、吸烟、吃零食和随地吐痰。如有违犯,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三、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和方法,认真听取老师讲解,经老师同意后才能进行实验。
四、实验时认真观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实记录各种实验数据,养成独立思考习惯,努力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实际动手的能力。
五、爱护实验仪器,节约水、电、材料。实验中如发生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发生责任事故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六、实验结束后,学生应自觉整理好实验仪器设备,做好清洁工作,经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七、本守则由指导教师和参加实验的人员共同监督,严格执行。
第二临床医学院实验室安全、防火制度
一、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的安全、防火责任制,要落实到人。加强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措施。
二、加强防火设施的管理,任何人不得破坏或随意挪用消防设备。
三、保持消防通道、楼道的通畅,不准擅自在其范围内堆放杂物。
四、各实验室要定期检查大功率电器设备的线路,严禁乱拉乱扯电线。不准使用违禁电器(电炉、电热汀、热得快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违禁电器,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批准并办理使用手续,使用时要专人看管,做好防护工作。
五、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验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准违规操作。
六、实验室不得存放过量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有毒、有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对领用的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执行领取、使用制度,并配齐必要的防火、防爆、防辐射等安全装置。
七、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做好废弃剧麻、剧毒品及有放射源废物的处理。
八、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要追究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九、安全员应随时监督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临床医学院安全检查制度
一、非工作需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实验室。
二、学生从事实验时,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使用有毒物质以及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三、在实验过程中,凡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使用电炉等电热设备时,应有专人看管。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私自乱拉电源线路,私自使用电炉和其他电热设备。室内使用明火时,必须避开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并有专人负责,不得擅离岗位,确保安全。
五、冰箱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存放有腐蚀性的物品,需密封后保存,保持冰箱内清洁。
六、剧毒药品(包括科研和教学)、麻醉药品由专人统一保管。严格执行领用、审批制度。实验后剩余且暂时不用的应交回保管室,实验室、教研室、研究室和个人不得长期擅自留存。
七、实验室人员在离开实验室前必须作好安全检查,切断电源、水源、火源,关锁门窗。
八、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懂得防火、灭火知识,并且掌握各种灭火器的性能以及使用方法;实验室每个房间都必须配有灭火器。
九、对与高压灭菌锅等特殊器材要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地点专人保管和正确使用。
十、对违反安全制度,不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工作不负责任,以至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必须追究责任,并按照情节轻重按照系奖惩条理严肃处理。
第二临床医学院教学实验中心工作条例
一、实验中心是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为能安全正常运转,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本实验中心由中心主任负责实验中心的统一管理,包括实验教学安排、仪器设备购置的申请配备、更替、使用管理以及收集意见和对实验中心事故提出处理意见等。
三、实验中心内严禁从事与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严禁吸烟、酗酒和高声喧哗。
四、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应掌握设备仪器的性能、构造和使用,定期进行检查和常规保养工作。
五、实验中心内的仪器、设备要建立资料档案和操作规程。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并征得保管人员的同意后,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六、仪器、设备、标本、模型、图表低值易耗器材和试剂、药品等,由实验中心负责人安排专人管理,并建立详细的帐目登记。
七、实验器材、药品、试剂及小型设备等物品的使用、破损、领入、领出、出借等均须如实登记。
八、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和进出实验中心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离开实验中心时,必须仔细检查水、电、气开关,杜绝火灾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九、所有工作人员都有爱护设备、保持清洁、注意安全、节约使用各种物品的义务和责任。实验完毕,应把器材、药品等放回原处,把实验中心打扫干净。
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有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对于违纪不服从管理者,暂停其工作资格,并报上级主管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二临床医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一、 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办公、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院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勤俭办学,切实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 凡属学校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款或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赠送)都要办理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三、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设立设备管理员并总负责。设备管理员的岗位职责包括:(1)管理本部门与设备有关的账、物、各种凭证、技术档案。(2)负责设备预算(申请)的上报。(3)负责设备使用情况的统计,年度设备对账等工作。(4)办理设备的领用、验收、报修、调拨、报废、报失等相关手续。
四、 设备管理及使用人员,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的防潮、防尘、防震、防腐蚀、防锈、防磁等日常维修保养工作,以及以防火、防盗、防人为事故为中心的安全工作。
第二临床医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是衡量仪器设备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内容。为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申报维修
1.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应马上停机,防止故障扩大,并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现象。由设备管理员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报经有关领导审批后由院设备管理处协调安排维修。
二、维修经费的划分
1.质保期内的设备维修应联系商家按质保条款进行维修。
2.一本、二本教学用设备的维修费由设备管理处从维修费支付。但100元以下的费用由实验室经费支出。单件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者,需报分管院长审批。
3.科研设备维修费由科研经费支付。
4.行政部门、其他教学部门的设备维修经费由各部门自行落实经费支付来源。
5.所有仪器设备在维修前均应落实维修经费来源,如没有落实经费来源,私自请人维修,造成无法报销的,责任自负。
6.设备修复后,由设备使用部门进行验收,确认修复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
第二临床医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一、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二、凡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1.非工作需要,又未经许可使用仪器设备,造成仪器设备部件损坏者。
2.在实验过程中,不听教师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实验规则而造成仪器设备部件损坏者。
3.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仪器设备部件损坏者。
4.因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或零部件丢失者。
三、赔偿价值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部件的,只计算零部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含配件费)。
3.整机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者,以整机价值按使用年限合理折旧后计价赔偿。
四、程序及审批权限
1.低值器材、仪器设备(800元以下)损坏、丢失,由科(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部(系)主任批准。
2.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800元以上)损坏、丢失,由科(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部(系)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
五、账目处理
设备管理处一律凭收款单位出具的丢失设备的赔款证明和丢失设备的申报表办理销账。
第二临床医学院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一、具有本学科实验理论和实验技术技能;
二、负责制定实验方案、设计实验方法,编写实验大纲、实验讲义和指导书,开展实验课题的研究,及时更新实验内容;
三、认真备课,作好课堂指导,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四、认真查阅学生实验数据,批改实验报告;
五、组织学生实验课成绩考核;
六、在实验室管理和建设中应起骨干作用;
七、在拟定教学、科学实验方案以及在开展实验课题的学术研究中起带头作用;
八、参加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与功能开发工作,参加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
九、首次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进行试做,并做好试做记录。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待试讲后方可上岗指导实验;
十、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